--------------------- [1]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用政法公理来衡量,这实际上就是法律体现的全党主张,在司法实践中随时随地可以被党内个别组织或个别领导的意志取代和改变。因为,党以党组等形式融入人民代表机关立法,融入国家行政机关和其工作部门执法,党又以党组等形式融入法院等司法机关做裁判,决定具体案件处理结果,实际上是三位一体。
1.法官检察官原来是党员的,任职后可保留党籍,但应该冻结组织活动,终止与党的组织联系;原来不是党员名的,在任法官检察官期间有义务不加入任何政治组织。这就是往往党的领导叫得最响亮的地方,法律实施情况最糟糕,法制被破坏得最严重的根本原因。不要求公安部门实行非政党化之原因有二,一是考虑到这样做改革阻止会小一点,二是侦查后面还有检察院批捕、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裁判等后续环节可把关,而且,一审完了后还可以有二审。在现行党组织与司法机关相互关系体制下,两者无冲突则已,若有冲突,体现全党主张的法律,通常会处于劣势,因为,在司法过程中,法律是由管辖案件的司法机关体现的,而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实际上受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或党委书记领导。事实上,我国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可以说就是尊重这条戒律而设立的。
3.公安部门党的组织制度可以不变,但应该从立法层面对他们提出办案严守政治中立的要求,并将政治中立确定为警察的职业义务。这些都是不成文的制度,被称为潜规则,是法官、检察官每天必须面对的现实。一方面,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人选资格设置了较高的门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要求吸纳有法律知识的人员为人民陪审员,于是一大批高校法学教师取得了人民陪审员的头衔。
在俄罗斯,陪审法庭由1名法官和12名陪审员组成。因此,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心应着眼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其意义不仅在于为化解其他领域的风险铺路架桥,也在于避免自身的风险。其二,可以防止法官专横。 注释: ⑴有学者研究发现,近年来我国司法公信力在下降,上访数量在上升。
而刑事司法权由于事关人的生杀予夺,更不能不加制约地将这样的权力仅仅交由法官来行使,因为谁也不能保证法官个个是圣贤,谁也不敢相信法官不会滥用权力。其二,陪审团主要负责事实方面的认定,因而可以避免普通人在法律知识上不足的缺陷,可以发挥其社会经验丰富的特长。
(参见:廖永安.社会转型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路径探析[J].中国法学,2012,(3):150—151。在民事方面,长期以来,由于地方政府关心的是地方经济,保护的是地方GDP和税收,当涉及影响当地经济的案件时,地方政府难免会有所躁动。法官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任命、法院院长要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判向社会民众公开、诉讼由双方当事人充分参与、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等,这些都体现了民主。从2012年10月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到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再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是以司法独立作为司法改革的焦点。
当今社会,价值观念趋向多元化,社会形势趋向复杂化,人们的诉求趋向多样化。英美法系国家采用陪审团制,主要是一种外部的分权制衡。其二,在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基本上是少数派,无法与法官形成抗衡之势。(4)不当地解读科学证据,如将试用期的科学证据视为成熟期的科学证据。
例如,吴丹红博士从三个方面论证了没有必要保留人民陪审制:(1)司法民主不需要人民陪审来体现。朱景文.中国诉讼分流的数据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8,(2).) ⑵山西省5年任期陪审案件最多的陪审员共陪审600余件,浙江省陪审案件最多的达720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陪审案件最多的达453件,北京市更是多达单人1年最多陪审近千余件案子。
众所周知,司法去行政化后,上级领导也不能审核、干预法官或合议庭的司法。该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广泛的热议和质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以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抗诉。
2.方案二为参照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以陪审团制替代人民陪审制 由于现行人民陪审制难以实现陪审制的应有功效,为了使实然回归应然,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些有识之士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提出了用陪审团制取代人民陪审制的设想。第一,现行人民陪审制重象征意义而轻实际效果。如果让陪审员的数量少于法官,就会再次患上只陪不审的老毛病。事实上,不少采用陪审制的国家或地区也在不同程度地授予陪审团量刑权。造成刑事司法公信力下降的最后一个原因是司法裁判脱离民众的朴素正义情感。由于司法活动成为司法机关高墙内的神秘活动,在百姓眼中案件审判就是司法系统的暗箱操作,所以公众就会怀疑,如果司法活动没有猫腻,为什么不愿让民众参与,不敢公开?加之让民众觉得匪夷所思的判决此起彼伏,更增添了民众心中的疑虑。
其次,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难以彻底扭转人民陪审制的现状。司法去行政化就是要扩大法官或合议庭的权力,还权于法官或合议庭。
让司法系统去审理自家成员与他人的纠纷,本身就有拉偏架之嫌,裁决结果也很难实现正义。从学历层次来看,大学本科以上的占1069人,大专学历的占356人,高中以下的仅有106人[18]。
造成刑事司法公信力下降的第三个原因是司法不透明。再如,为了改进陪审团制的效力,我国可以不采用一致裁决原则,而采用绝对多数裁决原则。
现实告诉我们,司法腐败猖獗的根源是司法权力过于集中,司法系统内部的监督效果不佳。(7)徒有形式的相互制约,制约不足配合有余。从未陪审案件的陪审员,在天津市点32.4%。(参见:彭小龙.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复苏与效果:1998—2010[J].法学研究,2011,(1)。
例如,我国应赋予陪审团量刑建议权。其四,河南法院系统、陕西法院系统有关陪审团的试点,尽管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但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用实践证明陪审团制也能在中国落地生根。
法官受过多年的法律教育,长期从事法律工作,其观念和价值标准难免脱离实际。造成法院判决与世俗观念相左的原因是法官精英化、司法封闭化与法律世俗化之间的矛盾,任何公平和正义都是具体的体现并验证于社会生活之中的,因此,对事实的判决和法律适用都不可能完全垄断在职业法律家的手里,也需要平民视角和常识判断加以考量。
然而,刑事司法不同于民事和行政司法,实行司法独立亦不能消除导致司法腐败的根源,难以显著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率,改变不了司法不透明的局面,很难拉近判决结论与民众正义观的距离,因而无法显著提高刑事司法的公信力。而在我国,陪审员总数量较小,如北京市只有1541名陪审员,且这些陪审员被分配到各个法院的具体业务庭。
再如,李拥军教授认为,应当改变以法院为主导的人民陪审管理模式,代之以人大或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导的管理模式。(2)不需要人民陪审制也能实现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制作为陪审制的一种,尽管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甚至衰落到仅剩符号的象征意义,但不能像上述制度一样彻底废除,因为国外的实践表明,陪审制对促进司法公正、让裁决贴近现实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不必详言,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并没有打开司法系统封闭的大门,也没触及法院、检察院的高墙和戒备设施,因而也不可能揭开笼罩在刑事司法活动外面的那层神秘面纱,最终也很难消除普通百姓对司法的怀疑。
人民陪审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充当陪衬。再如,陈忠林教授曾以全国人大代表的名义提出议案,建议中国引入陪审团制。
简言之,在中国这个熟人社会和特有的法律文化中,参审制很难真正发挥实际作用。[1]沈德咏.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N].人民法院报,2013—05—06(02). [2]庄永廉.冤案何以发生:中美学者共同探求刑事冤案的成因、发现及纠正机制[N].检察日报,2013—11—28(03). [3]佚名.云南强奸幼女官员再审5年改判8年[N].新京报,2013—12—07. [4]齐文远.亲告罪的立法价值初探[J].法学研究,1997,(1):139—140. [5]范愉.试论民间社会规范与国家法的统一适用[G].//谢晖,陈金钊.民间法:第一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98. [6]John Langbein.Mixed Courts and Jury Court:Could the Continental Alternative Fill the American Need?[J].Am.B.Found.Res.J.,1981,(6):195. [7]曾粤兴,崔庆林.走出环境公害治理模式的误区[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6):41—48. [8]何家弘,赵志刚.谁的陪审谁的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93—395. [9]伟恩·R·拉费弗,等.刑事诉讼法(上册)[M].卞建林,沙丽金,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9. [10]威廉·L·德威尔.美国的陪审团[M].王凯,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9:序言5. [11]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论[J].法学家,1999,(3):40—50. [12]赵宇红.陪审团在美国和香港的运作[J].法学家,1998,(6):38—47. [13]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303. [14]李昌林.民众参与刑事审判比较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8—9. [15]柯岚.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不如不陪而审[J].法律适用,2005,(5). [16]吴丹红.中国式陪审制度的省察[J].法商研究,2007,(3):137. [17]刘哲玮.人民陪审制的现状与未来[J].中外法学,2008,(3):436. [1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教育培训处课题组.关于北京法院人民陪审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J].法律适用,2012,(2):95. [19]张永和,于嘉川,等.武侯陪审——透过法社会与法人类学的观察[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00. [20]李昌林.从制度上保证人民陪审员真正享有刑事裁判权——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J].现代法学,2007,(7):148—152. [21]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民事诉讼程序之优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35—36. [22]张德淼,周佑勇.论我国当前实现司法正义的条件和途径[J].法学评论,1999,(1):22—28. [23]邓红阳.本报专访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N].法治周末,2010—06—10(02). [24]吴强.陕西法院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不断深化效果良好[EB/OL].[2013—11—28].http://court.gmw.cn/html/article/201206/14/92429.shtml. [25]刘加良.人民陪审团制:在能度与限度之间[J].政治与法律,2011,(3):19—26. [26]张先明.二十世纪外国司法制度的变革——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十五届年会综述[EB/OL].[2013—01—01].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2/10/id/14932.shtml. [27]李拥军.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实困境和出路[J].法学,2012,(4):21. [28]张曙光.人民陪审:困境中的出路[J].政治与法律,2011,(3):38. [29]樊崇义.日韩司法制度改革概述[J].中国司法,2008,(6):103. [30]易延友.陪审团在衰退吗?[J].现代法学,2004,(3):48—51. 出处:《现代法学》2014年第2期 进入专题: 司法公信力 司法独立 人民陪审制 陪审团 。
特别是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没有采用西方的随机抽取制,代之以特邀、单位推荐、内部招聘等方式来实现,以致人民陪审员大多是高校教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级干部。3.方案三是参照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改造人民陪审制 针对人民陪审制的弊端,绝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参照德国和日本的参审制改造人民陪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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